要管理者负责制上有了很好的约束,但对于关联交易等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即将出台的,《信托业务关联
交易指引》对信托业务关联交易有明晰的界定。但即便如此,在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约 1/3存在问题。
3)房地产信托项目融资还存在着先天不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每个信托计划限卖200份,而且
从目前央行的监督管理看,“只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比较强的房产项目才有可能获得信托计划”。资金信
托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能低于5万元。对于房地产大型项目、连片开发的项目如果限定在200份
,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门槛比较高,大的项目融资很难做到。面对如此高度集中且相对“封闭”的投资计划
,中途如果不是因为项目风险爆发而选择退出,很难找到愿意接手的下家。
2.上市对于绝大多数房地产商来讲仍然是可
以股权融资的方式买壳进入股票市场,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上市
融资可谓步履维艰。
3.地产基金真正进入房地产市场尚需时日:
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意义的地产基金,精瑞基金以及国外一些基金公司的亮相确实振奋了房地产业,但
其规模实在有限,而且真正运做起来尚须时日。
私募基金对房地产业确实很有吸引力,但由于我国有关产业基金法律的缺位,这些资金只能借财务管理
公司、投资公司等形式而存在,在具体运作上更是缺乏规范。因此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如果基金在项目
中退出,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房地产经济对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以及每一个消费者都有着非常大的影响,而现阶段我国在房地产经济
尤其是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着相当大的误区。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的理解中国房地产经济的内在问题,消除误
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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