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建筑面积的一般规定
1.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是永久性结构的房屋。
2.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应在2.20m 以上。层高(高度)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同一房屋如果结构、层数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二﹞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二层以上(含二层,下同)的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入口,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有伸缩缝的房屋,如果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相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2.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全封闭阳台、有柱挑廊、有顶盖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无柱挑廊、有顶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9.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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