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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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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政〔2007〕4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
    (一)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指标。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西宁市市域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存量土地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定点占用土地或私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
    (三)按照权责一致、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分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实施征收(收购)、储备和综合开发。
    储备和综合开发的土地,须通过政府土地交易市场出让,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制,依法分别追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领导和法律责任。

    二、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支由市财政部门委托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缴至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账户。
    (六)建立健全年度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www.dichanshequ.com 制度,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来自:www.dichanshequ.com)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款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8、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八)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要对土地征收(收购)成本、前期综合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负责核算、收纳、划分、留解、拨付。

    三、依法严格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九)严格控制国有土地一级市场。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征收(收购)、储备、综合开发的土地经核算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审批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城市规划条件,按相关程序和内容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后,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市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房产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要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对闲置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划拨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交地时间起,满一年未动工

www.dichanshequ.com 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地块依法收回。
    (十)调控国有土地二级市场。经营性用地公开交易后,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禁止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提高容积率。因城市规划需要,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须经西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获得批准手续后,根据新的土地使用条件,按市场价格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存量土地因城市规划需要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原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改变土地用途和翻扩建提高容积率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
    享受企业改制优惠政策,改制企业低于原基准地价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现用途评估地价与改制成本(安置职工与承担债务之和)差额的土地出让金。
    (十一)放宽搞活土地交易三级市场。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在不改变出让土地使用用途、建筑容积率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土地交易实行交易价格申报制度,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交易,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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