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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2007)

浏览:6947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2007-5-28
    酒政发〔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已经2007年5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困难职工居住水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支持个人住房消费、实现居住小康的重要保障。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为政策性住房贷款积累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来自:www.dichanshequ.com),实现安居乐业。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再就业有序流动,加快城镇人口集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酒泉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

www.dichanshequ.com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增强职工购买住房支付能力,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方便职工缴存、使用和贷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原则。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要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标准,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化解矛盾,堵塞漏洞,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工作目标。从2007年下半年起,每年新增缴存人数要达到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5%,力争到2010年,全市7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

    三、缴存对象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公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作时间满一年,单位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措施

    1、因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各类非公企业及职工要逐步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当地批准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必须在2007年12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改制、转制后停缴公积金的国有、集体企业等非公企业,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缴存额度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存比例按两个5%计算。其中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本意见下达后,新成立的城镇非公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一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缓缴手续。

    2、调整完善现有政策,适应职工不同使用需求。根据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生活困难较多的实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调整完善现有提取、贷款政策,适当扩大提取使用范围,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在职工支付房租、偿还贷款本息,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进入城镇低保或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时,允许职工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提高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

www.dichanshequ.com 动协议等),可支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彻底清理影响住房贷款政策性和制度性障碍,积极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住房比较紧张的企业职工解决个人住房资金困难。对职工买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满足不同职工的住房消费需要。要适时调整企业职工贷款额度,灵活确定还款方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不断扩大贷款保证种类,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为非公企业职工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群体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申请贷款。要尽快向社会提供包括政策咨询、缴存余额查询等内容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3、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市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设置专门稽查、执法岗位,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制定完善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要进行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除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外,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订、落实配套的工作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过程中,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保障制度范畴,积极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工商、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会、人民银行、各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人事、工商、民政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新设企业单位名称与现有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等信息。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要集合各方资源,齐心协力,形成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格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做好各类新设单位公积金建缴的宣传工作,为各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服务。要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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