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08〕81号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与供热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酒泉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各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城市供热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履行对供用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对城市供用热行为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关于供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受理供用热双方的信访投诉。
(三)监督检查供用热行为。及时纠正和解决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纠纷。
(四)对供用热双方行使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奖罚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 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对各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及锅炉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随时对用户投诉的供暖质量问题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同时做好记录(来自:www.dichanshequ.com)。测温要使用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正规器具。
第五条 供热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 逐步推行热计量控制管理。
第二章 供热监管
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以及职业资格;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修人员和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六)有可行的经营方案,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禁止擅自转供热。现有的转供热单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供热单位在经营期间,违反供热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按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
(二)供热质量、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
(三)按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并经供用热双方签字认可;
(四)室温合格率、报修处理及时率、运行事故率符合规定的标准;
(五)按规定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及其他有
第三章 用热监管
第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缴纳采暖费。对不愿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拒绝供暖。
热用户用热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使用面积为准,但封闭的阳台、储藏间,未安装散热设施的面积除外。
第十九条 新增热用户应当在预计用热时间6个月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用热申请,办理用热手续。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申办用热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或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房屋产权变更时,买卖双方必须与供热单位结清历欠采暖费并办理更名手续,否则,视为产权现有人承担所欠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在每年供热期前必须对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修,保证无漏水、无堵塞现象。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要改造室内采暖设施时,必须经供热单位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供热单位许可擅自施工而影响其他热用户采暖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管道等;
(二)阻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三)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五)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四章 投诉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热用户公开承诺,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设备、设施,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昼夜24小时有人值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依据《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城市供热管理部门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供热经营的范围、相关责任、服务质量等内容。供热单位违反供热特许经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违约金。
《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