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甘肃省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浏览:6177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一)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向所在供热区域内的单位以及其他用户实施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供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五)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六)强行拆除热用户室内采暖设施的;
(七)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的,应当按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酒泉市  甘肃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甘肃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