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
浏览:6177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甘肃省
(一)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向所在供热区域内的单位以及其他用户实施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供的;
(四)擅自停止供热的;
(五)供热质量、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六)强行拆除热用户室内采暖设施的;
(七)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的,应当按供用热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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