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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2013)

浏览:6867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陕西省

延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2013)提要: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一是针对物业管理发展不均衡,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较多,远郊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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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的通知

  延房产发[2013]09号

  各县(区)房管局(所)、物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及监督管理问题

  (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市房产管理办将资质受理初审权下放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的投诉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受理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提出意见作为资质审定的依据,市房产办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将各县(区)的初审意见作为资质核准的前置条件。本市的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资质审验工作,也由注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办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建厅审批。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行资质证书年度审验和有效期一年制度。各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期)资质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核查比例应为100%,核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办物业科备案,市房产管理办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企业落实政策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行风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物业管理市场。一是针对物业管理发展不均衡,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较多,远郊县较少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物业服务企业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促进全市物业管理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宝塔区住宅面积和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将对宝塔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总量调控,并要求企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两个以上且每个项目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管理服务项目,必须每个项目配备3名以上物业管理持证上岗人员,凡尚未达到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2013年分期分批参加培训予以解决。二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市房产管理办对全市所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异动情况,逐步发挥其行业管理、公众监督、企业自管、数据共享和信息联通的作用。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数据库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因人员流动致使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限期2个月内补足;对逾期仍未补足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各县(区)同时应加强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依约服务、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的宣传、培训和监管。三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1)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工程、管理、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2)物业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3)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4)杜绝借用中高级职称、上岗培训证书或签订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行为。四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公示制度。一是三级(暂定)升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二是对于三级升二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在所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外,还应网上公示;对于业主有效投诉较多或投诉问题大的企业,不予申报。五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降级、淘汰(退出)制度。针对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载、限制物业管理投标的处理直至降级、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处罚:一是有《办法》第11条规定行为的;二是出现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三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形的;四是以欺骗手段骗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为的。同时,对于一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无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限期予以整改;限期后还不能承接实施项目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六是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深入物业管理项目小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行业动态,共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关于住宅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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