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欠帐严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城市对生产、生活的服务功能,依据国务院和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延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现就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编制费及建筑红线外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排洪、排污)、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绿化、环卫等实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二、规划区范围:
1、中心市区范围:
东至机砖厂,南至高坡,西南至张坪,西至莫家湾,北到101仓库。
2、5个外围组团范围:
(1) 姚店工业区
东至康家沟,西至李渠贾渠沟,南至延河岸,北至石子沟 碳窑沟一线。
(2) 李渠仓储区
东至贾渠沟,西至崖里坪,南至杨山后山脊线,北至沙家沟 柴崖一线。
(3) 河庄坪油田服务基础区
东、西至延河两侧山脊线,南至井家湾村南界,北至河庄坪大桥。
(4) 南泥湾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区
东至农场站,西至樊庄,南至南泥湾村,西南至桃宝峪林场界,北至镇北山脊线。
(5) 万花山旅游度假区
西北、东南以花园屯村界为界,西北以该村山脊线为界,东南以森林公园范围为界。
三、规划区范围地区分类:
(一)旧机场小区(由东关街与长青路、机场路交叉口至机砖厂)
一类地区:沿滑机道及向阳沟,尹家沟施机道规划道路两侧;
二类地区:沿长青路两侧,沿规划210国道及其它次干道两侧;
三类地区:该小区内各沟内及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上的地区。
(二)七里铺小区(二庄科至燕沟):
一类地区:七里铺规划道路两侧;
二类地区:沿南河以西;
三类地区:该小区内各沟内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上的地区。
(三)旧城区:
一类地区:城市中心市区主干道、东关街、中心街、大桥街、二道街、环城路、嘉岭路、南关街、七里铺街、北关街、延师路、枣园路至兰家坪大桥;
二类地区:兰家坪大桥至 四·八 烈士陵园、枣园8公里路桩,燕沟至高坡,胜利桥至杜甫川水厂;
三类地区:杜甫川水厂至张坪, 四·八 烈士陵园至原101仓库,枣园8公里路桩至莫家湾,以及一、二类地区各沟内及沿道路高差10米以上的地区。
四、城市外围组团规划区范围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镇区的规划区主干道两侧;
二类地区:镇区的其它地区。
五、征拨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空荒地、菜地、果园地、耕地、林地、滩地、农民宅基地)进行工程建设,按征拨土地面积征收配套费。
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1) 旧机场、七里铺小区:
一类地区 5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4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 35元/平方米
(2) 旧城区:
一类地区 55元/平方米
二类
www.dichanshequ.com
地区 5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 45元/平方米
(3) 城市外围五个组团新征地:
一类地区 3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20元/平方米
(4)杨山仓储区 135元/平方米
六、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拆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1) 在旧机场、七里铺小区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类地区 55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5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 45元/平方米
(2) 在旧城区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类地区 6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55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 50元/平方米
(3) 在城市外围组团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类地区 2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 10元/平方米
(4) 中心市区个人进行住宅建设,根据其建筑面积及不同位置征收配套费:
1、 沿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10元/平方米;
2、 在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下进行建设的8元/平方米;
3、 在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上进行建设的5元/平方米。
(5) 在城市外围组团个人住宅建设的项目:
1、平地(山脚以下) 5元/平方米
2、坡地(山脚以上) 3元/平方米
(6) 在中心市区或外围组团个人进行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征拨土地面积,(10) 拆、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
1、 沿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20元/平方米;
2、 在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下进行建设的16元/平方米;
3、 在距道路高差10米以上进行建设的10元/平方米;
4、 在城市外围组团平地(山脚以下)进行建设的10元/平方米;
5、 在城市外围组团坡地(山脚以上)进行建设的6元/平方米。
七、下列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减缴配套费:
(1) 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残疾人就业兴办的事业项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用房;医院门诊楼及其医疗设施用房,免缴配套费。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而需恢复(不超原规模)的建设项目,酌情减免配套费。
建设单位为城市代征代拆的规划道路、广场、公用绿地(不含单位自身用部分),免缴配套费。
(2) 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公共服务设施减收配套费。
任何人无权随意减免配套费(来自:www.dichanshequ.com),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八、凡不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规划、招标、建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自来水公司供水,市政养护处不予接下水道,电力部门不予供电,质监部门不予工程验收。
九、配套费委托延安市规划管理局代收,按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应与城建资金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实施意见下发执行后,在建或已建成而未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交,否则将按第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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