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政府办文件
汉政办发〔2007〕84号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定向销售,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并结合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汉市城建发〔2007〕55号)规定执行。
二、申购对象确定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转、退人员);
2、无房户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
3、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
三、申购程序
(一)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济适用住房的定向销售范围;
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面积、地址、套型、数量;
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
5、《汉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核准)表》)的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
(二)申请。申购人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核准)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购人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实,相关申请手续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进行核实,由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相关申请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三)审核。申购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经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核准)表》;
2、申购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购人家庭成员户籍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申购人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6、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购人户籍虽然不在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该地域有固定工作的,应当提供其连续满两周年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核。20日内不能作
四、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得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本期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预销售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申购人的产生方式、选房程序等。
(二)申购方式。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请(核准)表》、《购房卡》及本人身份证,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事先确定的申购人产生方式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申购情况进行公示。取得《购房卡》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申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三)自主选房。申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并在10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
(四)签订合同。申购人按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符合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五)权属登记。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应当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五、上市交易
(一)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时,按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标部分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二)购买人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三)购买人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户口、现住房面积、年龄、婚姻状况等计算时限截止到申购公告所载明的申请截止时间。
(二)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销售房屋指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住房不在此管理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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