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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

浏览:6651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西藏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

www.dichanshequ.com 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接用电源;

    (三)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四) 非法占用、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五)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碍维修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验收。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迁移、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确需使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架设其他线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架空线路距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园林部门应当及时修剪。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电缆线路附近水平或者垂直施工作业,危及线路安全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其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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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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