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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业管理办法(2010)

浏览:6889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西藏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活动。
新建住宅区、配套设施齐全的旧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关区人民政府、市物价、规划、环保、环卫、园林、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投诉。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在建筑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不得低于3万元。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经费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六)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委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增补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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