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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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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办发〔2008〕143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建设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居环境和富有特色的城市绿化景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地进行栽树、种花、植草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街边绿地、花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进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地: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地和行道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区)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三)道路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及其他绿地。
(四)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滨河、湖塘、山体、湿地、风景林地等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五)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座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大类、中类、小类中的三个层次来划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和绿线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

www.dichanshequ.com 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建成区内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公共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坚持节约型绿化原则和本地树种优先原则,有针对性地引进特色树种、大树、名树。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景观设计要以适宜地方生长的大树乔木为主,灌木为辅,花草点缀,体现四季不同景色,并配以石景、水景和建筑小品等,形成“树成林、花成片、植成景”的绿化景观效果,做到景观性与生态性、地方性和文化性的有机结合,用材要尽量利用地方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各项绿化指标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绿地指标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包括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不包括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二)新区建设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4.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具有噪音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35%,绿化覆盖率应达到45%。
(三)旧城改造绿化指标
1.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市政公用等单位,绿地
率不低于1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3.机关、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建设: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绿色图章”即“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是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管理的签章。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项目实施单位需持附属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图纸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城市绿化有关要求、绿地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当报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附属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发现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凡属绿化工

www.dichanshequ.com 程达不到规划标准要求或擅自改变绿化设计方案的,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
(二)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三)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四)通过竞拍、出让方式转让城市公共绿地的设施冠名权以及按规定转让城市公共绿地内广告设置权等获得的资金,全额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专户后,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行道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
(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四)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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