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变更的,应当征得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倡导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植1棵树,提高全民的绿化意识。任何公民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由其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居民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制,与临街单位和居民签订门前绿化管护承包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占用公共绿地的,每平方米交500.00元的绿化补偿费,绿地内有乔木的按乔木价值的3倍交付补偿费。占用期满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所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绿地不能按期退还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蓠,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就树盖房,围圈树木,以树承重、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
(三)穿越绿带,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盗窃绿化设
施;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废弃物、燃烧物品、停放车辆、放牧、开垦种植;
(五)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1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七)其他破坏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须报经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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