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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6824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云南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实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日常管理,并对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投向进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中心及其所属县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内的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并同意用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二)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或综合用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筹资金。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40%以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40%以上;
(三)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四)具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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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保山市长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政府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二)经中心调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还款不良信誉记录的;
(三)职工已离退休的;
(四)无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五)房屋产权不清,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借款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已申请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已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质押贷款。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产权明晰的现房或以其手续合法、完备并已投入工程建设的在建住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因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解决购买、建造住房的资金缺口时,用同一套(幢)住房或期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委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18日的决议,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为:
(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来自:www.dichanshequ.com),但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如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有新的决议,按新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期限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中心(县管理部)提交申请贷款的全部资料后,中心(县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审核,中心法人(授权人)审批。贷款一经批准,借款人根据中心(县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

www.dichanshequ.com 开出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意向书”办理抵押物评估及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交中心(管理部),由中心(县管理部)开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将抵押物(质押物)权属文件(原件)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并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房地产抵押承诺书;
(三)共同借款承诺书;
(四)贷款审批表;
(五)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七)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提交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外,根据自己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况还需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拍卖的住房等,待产权已归属于借款人或配偶后方可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2.借款人购买已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与售房方签订的购房合同(3年以内)、付款凭证(纯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30%,综合用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4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同时提交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全套准建手续复印件及贷款推荐保证书原件一份。
(二)建造自住住房
1.借款人建造自住住房,所建造的住房必须已动工并完成二层楼面板浇筑以上工程方可申请贷款。
2.借款人参加单位统一组织建盖的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单位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以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个人付款凭证(已付款不得低于协议建造价格的30%)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付款凭证的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3.借款人自建、委托代建住房,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以内)、施工许可证、付土地款和工程款及购买建材付款凭证(土地款已付清,纯住房建筑款已支付不低于30%,综合用房建筑款已支付不低于4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4.借款人房屋竣工并已办理产权证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

www.dichanshequ.com 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翻建、大修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需向中心(县管理部)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文(3年以内)、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工程款凭证(已付工程款不得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30%)、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加保证、有价证券质押等抵押保证方式,中心(县管理部)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采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抵押时,土地不计算抵押价值)作为抵押,原则上要有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负责代扣借款人工资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承诺。贷款额度最高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或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综合用房原则上为60%以内)。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区,原则上应对贷款抵押物价格进行委托评估。抵押物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格评估费和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用做贷款抵押的房产需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镇)集镇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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