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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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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借款人以有价证券做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用多份有价证券做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有价证券最近一份到期存单的到期日),贷款质押的有价证券必须进行保全。
(三)借款人配偶、设定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必须作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自动设为贷款担保帐户。
(四)借款人为单身职工的,必须有第二还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共同归还贷款本息,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第二还款人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则上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有年龄加贷款期限必须在65岁以内。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具体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归还本金按月付息或逐月等额归还本息。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主动到中心委托的银行专柜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银行从其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中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不展期。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借款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利率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执行,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四)借款人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时,由共同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中心(县管理部)有权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收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到期前,如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

www.dichanshequ.com 金缴存余额中的定期部分足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可以向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定期部分住房公积金,同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到期前,要出售、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离保山注销在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须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中心、借款人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损毁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在拆迁决定生效后30日内通知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并用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要出售、转让设定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必须经中心同意。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即为逾期贷款,中心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心(县管理部)将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来自:www.dichanshequ.com),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中心实现质权人权利,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因涉入经济纠纷或即将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批准实施后,原执行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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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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