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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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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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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36号
发布日期:2008-3-18
执行日期:2008-3-18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遵义市农村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依托社区自治组织,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建立健全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将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实现消防、治安联防。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做到城市社区消防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工作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完整好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检查经常有效,居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www.dichanshequ.com,城市社区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明显增强,实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和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行政职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业务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防火委员会, 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组建由保安队、联防队和志愿者参加的社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人数不得少于社区成年人数的10%,并开展定期训练及演练。
第八条 城市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协助和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社区消防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消防规划与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捐助。消防经费保障确有困难的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购置扑救化工、水上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可以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安监、经贸、财政、建设、监察、工商、民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消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依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动居民参与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城市社区消防监督职责。专(兼)职消防监督民警要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组织对城市社区消防工作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深入城市社区进行工作指导,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把消防知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送到社区居民群众手中。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辖区重点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以及相应的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使用或开业前, 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办理。
(三)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 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设施及 灭火器材的维护和配备情况。
(六) 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对辖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 每月不少于一次; 组织义务消防队每日对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巡查; 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社区或公安派出所民警查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或单位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 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 检查人员要对整改期限及负责整改人员予以明确。单位、家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如不能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家庭,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 检查人员应当督促社区单位或居民家庭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区单位, 要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社区涉及规划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一)建有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标志。
(二)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居民区停车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设置护栏不得阻断消防车通道。
(三)设置有人值守的消防服务站或者在居民楼、院内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备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消防器材;服务站内除配备消防器材外,还应设报警电话,应急照明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设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 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 火灾隐患档案。
(四)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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