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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1997修订)

浏览:6941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购房合同无效,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收回该房,或按商品房处理,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适用住房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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