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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4)

浏览:6608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第三十八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因工伤残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即时报告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即时组织事故现场勘验。用人单位在获知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不即时报告,导致延误勘验和工伤认定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调用、挤占社会保障局的管理服务费,不得占用社会保障局的房产、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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