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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07)

浏览:6373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第七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会报告。

    第三十条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合管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公开合作医疗账目,主动接受多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合管会组织对全市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

    (二)开虚假医药费报销凭证,冒领合作医疗报销资金的;

    (三)因本

www.dichanshequ.com 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规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

    (一)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三)对使用规定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特殊检查服务项目、重复检查项目必须经患者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未经患者签名同意使用,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其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五)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的危、急、重症病人的医疗费用,若有专项资金补助不再占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

www.dichanshequ.com 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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