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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6979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海南省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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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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