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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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不收取二级建造师注册费。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注册证书费、印章制作费标准报请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按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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