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坏的突发性事件的工地,不能评为文明工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的其它有关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农民和城市居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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