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提要: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居住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居住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文 章来源 房 地 产 (www.dichanshequ.com)开封市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小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居住小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小区的综合管理工 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行为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居住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居住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居住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居住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不得妨碍、阻挠服务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得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上砌墙;
(七)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九)不得侵占绿地、破绿种菜,不得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不得在行道树上钉钉、刻画、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十)不得擅自在居住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十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以及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四)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私拉乱扯,不得在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十五)维护小区道路通畅,不得随意乱停车辆;
(十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居住小区管理制度。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监护,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十条居住小区内的庭院、绿化、景点、建筑小品及文化娱乐设施,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监管,严禁践踏、损坏或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内公厕管理、垃圾清运由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楼内外环境卫生及庭院道路由小区居民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属地负责监督。垃圾应日产日清,确保小区环境卫生良好。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管理由物业服务公司或承担小区实际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主体密切配合,组织群众性的联防巡逻队,轮流值班,巡逻护院、防火、防盗。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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