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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

浏览:6259次 /  时间: 01-04 21:51: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安徽省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提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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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

  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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