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
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来自:www.dichanshequ.com)。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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