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2014)提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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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物业服务承接查验活动,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了《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高新区、新站区建设发展局,经开区房产中心﹝以下统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出售尚未交付的新建物业,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查验事项的,视同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时间约定。
本细则实施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验收资料齐全;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能正常使用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中未移交至专业部门(单位)由物业服务企业自管的供电设施设备,交接双方及其相关方已就维修责任、电费收缴和电损耗分摊等达成书面协议;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人防、停车设施及标识、标牌和信报箱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规划位置位于后期楼盘的,应先行提供相应标准的房屋,暂时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
(七)物业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同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及配套用房仍需通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且在建区域与交付使用区域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八)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选聘手续;
(九)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6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承接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和查验人员组成等。
第十五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的竣工图,绿化平面图,附属配套设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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