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内,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开发建设 方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江苏省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无故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中标人违反本规定 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 纷,应当协商解决,或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 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00年4月27日发布,编者注)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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