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1999)209号
南京市马汊河水域危险货物运输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马汊河水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码头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船舶、码头财产和人员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舶装卸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马汊河水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马汊河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停泊、装卸作业的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本规定所指的马汊河水域是指本市大厂区内马汊河段至与长江宝塔水道交汇处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市、区交通局所属的市、区港航监督处、所(以下简称港航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职权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证照的审批和现场监督管理。
市航道管理处、航运管理处和大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港航监督机构做好马汊河水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国藉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签证簿》、《船员适任证书》和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营运证》等必备的证照,并按规定配备运输危险货物的号灯或号型(旗)及其他消防、防污等应急器材。
第五条 木质船舶、水泥船舶不准装运任何类别、等级的危险货物。
挂桨机船舶不准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客渡船舶不准携带任何类别和数量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进入马汊河水域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必须向区港航监督机构设立的马汊河签证点报到,接受有关安全检查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后进入马汊河水域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水上交通法规,悬挂或显示运输危险货物的号灯或号型(来自:www.dichanshequ.com),以安全航速行驶,前后航行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与其它船舶混合编队或双帮、多帮航行。
第八条 空载进入马汊河水域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按照港航监督机构指定的危险货物船舶停泊区内有序停泊等待调度装货。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在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船舶出现故障以及其他船舶需要在马汊河水域停泊的,应当选择在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和待装船舶停泊区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外的安全地点停泊,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停泊船舶必须留足值班驾驶人员、保持船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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