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江苏省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浏览:6663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二)房屋门牌变化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丧失、抵押权终止等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房屋因拆迁而灭失的,由拆迁人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和批准拆迁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证明文件;
    (三)抵押权终止的,提交他项权证书、抵押权终止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四)因其他原因灭失的,提交灭失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作出补发公告

www.dichanshequ.com ,自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申请书;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权属证书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二)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超越管辖范围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其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本人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房屋权属档案丢失、破损,影响使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涵义:
    (一)房屋权属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抵押权。
    (二)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的行为。
    (四)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屋权属管理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证件、图纸、表卡、帐册等反映房产现状及历史变化的资料,经过整理而形成的房产资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徐州市  江苏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