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07〕158号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镇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7〕31号)文件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颁发的《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加快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土地市场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作,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产生;转变土地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审批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
二、适用范围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供应的生产性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地,以及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等。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并须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已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2.国有企业改制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企业改制后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3.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镇、村办企业在土地依法征收后,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三、运作机制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会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市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初步方案;召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公开出让后的项目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提供地块和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督、验收。
(三)市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即发改、经贸、外经部门):负责设定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等产业准入条件;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立项工作;对受让地块的工业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四)市环保部门:负责设定出让地块具体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规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调度和拨付工作。
(六)市监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五、操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市国土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在征求规划、环保和投资管理等部门意见后,于当年第一季度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计划中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总量、范围和时序安排,出让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书面抄送市发改、经贸、外经、规划、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丹徒、京口、润州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
(二)用地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应当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支付每亩按所占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30%的预申请保证金。预申请应说明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预申请地块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市国土部门应及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否则,预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业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组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丹徒、
六、后续监管
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各主管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镇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意见》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