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07〕18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授予外国专家“金山友谊奖”实施办法
(市外办 市人事局 市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境)外担任高级职务(包括曾担任高级职务)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技能的,经批准来镇从事工作的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颁发“金山友谊奖”。
第四条 获奖条件。
荣获“金山友谊奖”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科技进步,企业技术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向我捐献有一定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对外国专家授予“金山友谊奖”,由聘(邀)请单位填写《金山友谊奖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二、“金山友谊奖”一般每年颁发一次。申报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金山友谊奖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申请材料要详实可靠,一式三份。
三、镇江市外事办公室、镇江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人成立“金山友谊奖”初评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授奖。
一、“金山友谊奖”由市长或副市长授予,签署、颁发“金山友谊奖”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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