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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07〕91号

浏览:6592次 /  时间: 01-04 21:39:3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江苏省
    镇政发〔2007〕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04〕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
    征收在册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3000元—35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800元—2000元。
    (二)原通知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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