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07)169号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铁路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铁路项目资金的需求,推进南京市铁路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规范统筹使用。专户设在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铁路公司”)。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铁路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本付息。铁路专项资金可根据需要为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发行铁路债券等方式提供融资条件。
第四条 南京铁路公司负责通过铁路专项资金进行融资,实行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市财政局对“铁路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南京铁路公司收储土地的收益;
(二)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可纳入专户的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和南京铁路公司根据下一年度建设投资和还本付息计划,共同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七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南京铁路公司土地储备分中心按土地规划与现行政策进行规范运作,取得的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给予南京铁路公司的政策进;:行立项,并列入年度土地收益的预算,报市政府同意后,划入铁路专项资金专户;
(二)向国家、部、省申请的资金补助计划应抄报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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