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44号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政府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民政、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实行租金核减。
租金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同一家庭只能在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符合条件且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应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
第五章 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所享受的租金补贴按月计算,每月租金补贴金额为该家庭应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为租金补贴家庭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者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租金补贴家庭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金补贴额度、补贴期限、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两年以上;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且无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五)烈属;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具体轮候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核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家庭对配租的实物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市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住房;
(三)政府收购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配建和收购廉租住房的,免收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和印花税;捐赠廉租住房的,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的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