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6)提要:“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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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政发〔2006〕17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保障机制,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常政发《常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是指归购房人所有,专项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是指归出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路灯、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办法所称多层物业,是指1——6层(含6层)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小高层物业,是指7——11层(含11层)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高层物业,是指11层以上的房屋。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集中归集、权属不变、审核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核算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产权属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由产权单位或部门自行维修养护,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住宅项目。由房屋开发单位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提取解缴,所缴存的维修资金,列入当期开发建设成本,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2、房改房。按实际出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从房改售后管理基金中提取解缴。
3、产权属政府或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服务用房、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按不低于净收入30%的比例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购房业主缴存。
2、房改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在房价款中解缴。
3、拆迁安置房以及其他类型私有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4、各类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5、非单一产权的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出租)人按当年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租金的20%提取缴存,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三)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对于配备电梯的房屋,从三楼开始缴存“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及小高层物业按12000元/户的基价,高层物业按10000元/户的基价,从三楼至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中间楼层每升高或降低一个楼层则按各自基价5%的差额递增或递减缴存“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所缴存的维修资金,归出资人所有。
(四)上述资金来源属房改方面的,由市房改办负责监督归集,统一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来源属其它方面的,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督归集。
第八条 商品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分户帐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出让人缴纳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保持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不变。
房屋交易双方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设局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方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未建立“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电梯更新维修资金”,或者建立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或“电梯更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条 各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按不低于首次归集标准续缴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归出资人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拟订,提交全体业主讨论并经2/3以上通过后,由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程序和方法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结束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2、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缴存。
3、住宅区公建配套服务用房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由经营单位按年度向市建设局申报,经市建设局核准后,于次年一月份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办理结算缴存手续。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电梯更新维修资金
1、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购房业主向经市建设局批准并授权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代收代缴单位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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