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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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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2013)提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宣传、公安、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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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13〕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太湖新城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公司),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拟定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9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上市地块须为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且场地平整。特殊情况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二、进一步明确参与竞买人条件

  实行参与竞买对象资格审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参与竞买。特别是参买人原已受让土地,但经认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存在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及开发要求超过实际开发能力的,在未整改到位前不得参与新出让地块的竞买。

  三、进一步明确房产开发审批程序

  土地出让后,应严格执行一年内开工、三年内竣工的基本要求。国土交易中心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宗地缴款通知书。受买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资质申报、规划方案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报告、资金到账证明等手续。土地部门凭财政出具的结算单办理供地手续,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若在后续过程中应供电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确需变更的,需持相关部门意见报规划部门变更。小区内停车、人防、供电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过程监管

  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审批方案,切实加强建设过程中对规划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新开工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开发商在各个开发节点上要及时通知规划、建设监察部门,每月报送进度表。总平面图必须在现场和售楼处进行公布。必须进一步加大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频率、增加抽查范围、切实解决业主投诉较为集中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制止、整改、处罚开发、施工、监理等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有损害业主利益的的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房屋预售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提供商品房预售和交付使用的申报资料,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每件必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和交付使用通知书。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必须即时进行预售合同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销售信息。企业未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不得擅自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实行销售代理的,应委托通过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否则其代理业务不予网上备案。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企业发预销售广告,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醒目位置载明许可证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预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期房严禁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承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媒体不得发布预销售信息。

  六、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宣传、公安、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民防、城管、消防、工商、公积金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现技术联网、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相关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进程,及时将土地上市成交及权证办理、规划审批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及价格备案、规划验收及竣工备案、交付使用等情况,及时函告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统一扎口整理,定期上报区政府,并在区住建局局域网上公开信息。

  七、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执法职责

  区国土部门负责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召集土地联席会议明确本区域内开发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认定及收缴工作;区规划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或未按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停止建设、责令整改或拆除等认定;区住建部门对存在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或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存在严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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