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佳木斯市及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黑财税〔2007〕34号)规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予以重新确定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标准。以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标准,具体依据暂按佳木斯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等级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佳税政四〔1989〕31号)文件执行。
二、年税额标准。一等20.00/平方米,二等16.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平方米,四等8.00元/平方米,五等4.00元/平方米,六等1.50元/平方米。
三、本标准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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