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业管理企业主要业绩证明;
(五)招标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其资质规定的等级和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越级和超范围参加竞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并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人。对已送达的投标书需修改更正,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密封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跨省、跨区参加物业投标,应按省房地产企业跨省、跨区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公开或邀请招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第二日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和具体时间,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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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确定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签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楚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报价低于政府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六)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主持,评标组织具体负责,评标组织由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评标活动,对其实施监督和指导。
评标组织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标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将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委托合同,在合同订立后按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不按规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编制标底、泄漏标底、开标、评标、定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并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此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资质批准机关以资质降级、收缴资质证书和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资质批准机关对投标人予以资质降级、收缴资质证书和由政府相应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中标的项目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合同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其合同无效,并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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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邀请招标通知书、投标人资格审查通知书、项目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样式由各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独立农场、林场、工矿区物业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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