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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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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物业质量及其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配建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燃气、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的移交、运行及维修、安全服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确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的行车路线,对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品运输等车辆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碍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

www.dichanshequ.com 查和指导。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场所排放油烟污染,生产、建筑噪声扰民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构)筑物、棚、亭、厦、弃置垃圾、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及饲养畜禽、圈地、耕种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药品监督、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场所时,应当查验相邻业主同意改变住宅、车库用途的书面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类直接管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乡镇街开展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四)负责批准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物业交付使用资料查验和物业承接验收;
(六)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
(七)负责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物业管理活动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应当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下列物业管理工作:
(一)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二)监督、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物业管理义务:
(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物业自行管理活动;
(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三)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四)劝阻违法拆改房屋和私自搭建建(构)筑物、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专职人员(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主要工作是:
(一)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
(二)反映物业服务行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调解物业服务行业内部的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质量评比活动;
(五)培育物业服务企业文化。
第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和向两个以上业主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的方式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非住宅物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物业买受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业主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入住达到50%以上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首期

www.dichanshequ.com 入住的业主达到50%以上时,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后期业主入住达到前款规定的条件时,应当重新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后,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的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成的住宅物业的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并实行投票表决;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住宅物业的业主(物业买受人)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的业主(物业买受人)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有一票投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必须履行。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一般由15人以下的单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第二十条 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四)受业主、业主大会委托,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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