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吉政发[1997]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区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纳入市级预算内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二)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97]41号)文件规定,长春市属于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不少于1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政论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月水利建设基金,划入市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对市级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月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月末缴入市级财政危机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及擅自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的
第十二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重点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二)大中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水利工程;
(四)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五)防汛抗旱、通讯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建设;
(六)垫付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额度不得超过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收入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列入计划,有资金来源时及时归还);
(七)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和有关支出。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安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用水利建设基金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水利建设基金建设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对涉及城市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城建部门后,接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数据库,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拟安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进度,本着量入为出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按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水行政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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