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提要:调整物业管理机构和职能。调整物业管理相关机构设置,加强物业管理职能,切实保障物业管理经费
文章 来 自地产(www.dichanshequ.com)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府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破解物业服务业发展中的难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享有规范优质的物业服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指导、分级管理、立足社区的原则,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
到2015年末,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主要目标为:实现城区住宅物业服务和业主自治管理全覆盖;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到100%;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创建10个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和100个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四级”管理体制
(一)调整物业管理机构和职能。调整物业管理相关机构设置,加强物业管理职能,切实保障物业管理经费。
(二)充实区以下三级管理力量。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思路,各区、开发区要加强住建部门物业管理机构和职能,增加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专职人员,配备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房管专干。社区房管专干负责物业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相关工作。各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帮助其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引导业主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区、街道、社区的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住宅区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建设、规划、房地、环保、园林、公安、公用、质监、市容环卫、消防、工商、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水、电、气、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同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辖区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实效。
三、构建物业管理考评体系
(一)把物业管理纳入目标责任制。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市政府与各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综合进行考评。
(二)建立对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现状,制定对区、开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量化评比标准,定期监督检查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实施情况,并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制度。各区、开发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收费项目和收费使用情况的半年巡查制度,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确有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予以公示。
四、切实落实住宅区综合管理责任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按以下监管范围制定管理细则,加大对住宅区执法的力度。各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以下内容的监管。
房地部门: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
规划部门: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改、扩建和增建;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
建设管理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监督管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污水、污物外溢;监督管理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
园林绿化部门:侵占绿地,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以及其它损害小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公安部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保安员、暂住人口管理;犬类管理;监督指导物业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消防部门: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
工商部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住宅(住宅楼底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的。
环保部门: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等行为;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其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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