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
浏览:6354次 / 时间: 01-04 21:40: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草原鼠、虫病害和毒害草的防治工作。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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