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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浏览:6283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吉林省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及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市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的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市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收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四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市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市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市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

www.dichanshequ.com 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市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对凡在市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市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六条 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和经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

www.dichanshequ.com 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馆(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嫖娼、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市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市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地区居住生活,回到本市市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低保待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在市区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政(来自:www.dichanshequ.com)府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市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在其家庭收入未发生变化时,迁入地至少要保证城市低保对象在迁入后6个月内仍然连续享受原来的城市低保待遇。
    第三十二条 按照城市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和优抚对象,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按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给予保障。
    第三十三条 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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