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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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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

质检测的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水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部门的监测。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

时通知停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因自然灾害、爆管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紧急抢修,

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企业在进行抢险、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

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章名】 第二节 用水

第三十一条 新增用户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供水企业

自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供、用水,应当实行合同制。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用户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

高类别水价结算。因供水企业的责任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最低类别水价结算。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派人抄录水表并按其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与用户结

算水费。
对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的应当补交,并按合同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终止用水的,应当提前20

www.dichanshequ.com 日到供水企业办理

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 任何用户不得阻碍自来水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自来水供水企

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维护。

第三十七条 建设、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合同,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规定维修、清洗、消毒、防腐;
(三)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其收费按物价部

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章名】 第三节 供水设施维护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用户表前(含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维

护。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树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掩埋阀井和水表;
(三)挖掘、钻探、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

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须经供水企业同意,并经供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未经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建供水管网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关闭、损毁城市供水设施以及园林、环卫、消防等公共专用供

水设施。

【章名】 第五章 燃气经营管理

【章名】 第一节 燃气经营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区域性统一经营。在管道天然气、管道人工煤气建成区内,不得

新建、扩建管道液化气和其他气体燃料。
瓶装燃气允许多家经营,实行规范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第四十

www.dichanshequ.com 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经营燃气资质审查手续,并按规定报

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

给燃气供应许可证:
(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充装、计量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燃气消防、安全保护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设备及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应站(点)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

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条 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质量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
燃气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气源。

第五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二)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三)按照规定及时为用户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并保证质量;
(四)定期检修燃气设施或按规定对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用户;
(五)工作人员入户检修、检查、抄表,应佩戴统一的标志,文明作业,用语规范。

第五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降压供气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突发

事件抢修除外);区域性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

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
燃气企业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燃气费。

第五十四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对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按照燃气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经营瓶

装燃气的企业(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后的燃气钢瓶应当抽取真空后再充装燃气;
(二)在用燃气钢瓶灌装前必须按规定抽取残液和进行瓶体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灌装;
(三)燃气钢瓶灌装量应当与该瓶标识灌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充气后应当记录,并

粘贴检验合格标志;
(四)燃气企业应当将燃气空、重钢瓶分别存放;发现漏气瓶、超重瓶等不符合规定的燃气钢瓶,应当妥

善处置,不得放入瓶库;
(五)严禁从槽车或贮罐上直接灌装燃气;
(六)禁止灌装超过检验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
(七)禁止燃气重瓶和其他物品混放。

【章名】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五十五条 管道燃气企业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

气设施,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
禁止盗用、转供管道燃气。

第五十七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和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

www.dichanshequ.com 议的,可以提出校验,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室内,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约定抄表时间,用户应当配合抄表。抄表后应当告知用

户用气量。
3个月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燃气企业办理暂停用气手续。重新使用的,到燃气企业办理启用手

续。燃气企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气。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气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燃气企业责令其限期补交燃气费。

第五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公用事业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

【章名】 第三节 燃气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道燃气管网户外部分属公用设施,无论投资主体及产权归属,均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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