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盗伐、滥伐林木和其它毁林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超限额采伐林木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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