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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浏览:6188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以及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二)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www.dichanshequ.com   (三)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或者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六条 省外测绘单位来本省测绘,未按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责令停止测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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