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基本情况;
(2)分流富余职工的数量、构成及变更劳动关系方案;
(3)“三类资产”界定和资产重组预案,国有资产处置预案;
(4)主要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或债务重组的意见;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拟分流职工意见;
(6)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2、企业需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时,应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可随同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一并报同级经贸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申请报告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增减手续。申请报告材料主要包括:
(1)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整体情况;
(2)需要补偿的职工国有身份证明材料;
(3)需要补偿的职工数量和补偿数额;
(4)分流安置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涉及国有净资产的评估报告;
(6)使用国有净资产的总量;
(7)出资人或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企业依据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及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报告的联合批复意见进行改制分流实施工作。
3、改制企业免税申报。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主要材料:
(1)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联合批复文件;
(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和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认定证明;
(3)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改制分流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含)以上的认定证明;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改制企业报送的申请免税材料后,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在冀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时,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一)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将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国土、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的审批手续,对在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应比照当地企业改制的减免规定办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四)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二十五)要注意防止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对于侵占国有权益、无偿量化国有资产、擅自核销国有资本、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侵犯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职权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经查实后,取消其政策优惠并补缴税款,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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