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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浏览:6178次 /  时间: 01-04 22:07: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四十九条 对出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而生育或者收养的当事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行政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和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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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四)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七)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罚没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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