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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测绘管理办法

浏览:6979次 /  时间: 01-04 22:05:1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四十八条 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其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
    第四十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编制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
    第五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刷(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 建设工程

www.dichanshequ.com 总平面图。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的申请单位承担迁建费用。
    第五十四条 标志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测量标志的管理单位或者人员,并对其保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手续;
(四)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制止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向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第五十五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件,遵守测绘操作规程,并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规定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并专项用于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 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

www.dichanshequ.com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并可对出版社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全市各类地图的;
(二) 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三) 国界线或者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
(四) 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地图产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以及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四条 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以及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依据《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分别给予缓期注册、不予注册直至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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