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省布设(来自:www.dichanshequ.com)的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标石标志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做的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GPS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 建设工程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
(二)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 违法处理罚没款、罚没物品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的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测绘管理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