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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6612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第二十三条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及时向广告设置者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设置者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要求整改完毕。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但一般不超过5年。
    全市性重要活动或者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时间确定。
    临时性商业广告最长设置期限不超过7日。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10日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建筑工地围挡广告随建设项目竣工同时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满当天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处理办法: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设置期满后场地使用权自行失效;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设置期满后应予拆除。
    (二)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规范要求的,限期拆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情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办理审批手续,并处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广告的,每处(张)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章行为人承担。
    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等行为涉及到通讯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停止违章行为人的通讯业务,待其改正后,由市主管部门通知办理恢复开通手续。
    以上罚则中,涉及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偷盗、故意损毁户外广告设施,或者阻挠、妨碍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县、秦

www.dichanshequ.com 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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