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河北省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09)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试行办法(2009)

浏览:6188次 /  时间: 01-04 22:01:1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修改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二)未按规定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的;
(三)拒绝单位和个人查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五)未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
(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控告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批准建设的,审批行为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阻碍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城以外其他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规划管理  河北省  河北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